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06-28 浏览次数:1230

 

闽财购[2001] 3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预算管理的一级单位):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由福建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单位。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建立一整套管理机制,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转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希望各单位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工作,对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人员,给予积极推荐或印发有关人员由其自荐,并按要求填列《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附后),寄至福建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邮编:350003,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号。 

    
附: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OO一年一月十九日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做好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本级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从以下专业领域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管理,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评聘: 
 (
)设备 
    
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通信设备,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监控设备,科研、教学设备,文体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电梯,锅炉,家俱等。    
(二)交通工具 
    
汽车,船只,飞机及其他交通工具。 
(三)办公消耗用品 
(四)材料 
    
药品及医疗耗材,图书资料,服装制作以及建筑、装饰材料等。 
(五)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等。 
(六)服务 
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物业管理等。 
(七)技术质量监督 
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认证认可),质量监督及技术监督情报等。 
(八)法律(经济合同) 
(九)工程招标,设备招标,标书制作等。 
(十)其他有关行业 
    
第三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以下方式确认和聘请: 
    1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专家,可以向福建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并如实填写《专家登记表》(附后)。 
    2
、省采购办对推荐(自荐)的专家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和资深专家评审具备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登入采购机构专家库,发给《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证书》。 
    3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选聘,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4
、对已取得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资格的成员,每两年验证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办理续聘手续。 
    
第五条  《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证书》只可作为持证人参加本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荣誉证书,可接受本级政府采购机构的委托,担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或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由采购机关代表和聘请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个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由省采购办本着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依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只接受并提供自己熟悉的专业、能够胜任的项目开展评审、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项目评审、咨询活动,在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购机构、用户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咨询和评审意见。 
    
第十条  接到采购机构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邀请后,项目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工作,应在评审开始前三日内通知采购机构。 
    
第十一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专家如遇有下列情况,应自觉提出回避: 
    1
、专家本人或直系亲属在评审供应商单位任职; 
    2
、与拟评审的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 
    3
、其他应回避的情况。 
    
第十二条  采购机构对受聘参加项目咨询、评审的专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评审工作实际情况,付给一定数额的报酬(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证书:
    1
、故意损害采购机构、用户单位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2
、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
、违规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4
、以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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