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省级单位空调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9-10 浏览次数:57


关于实行省级单位空调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深化集中采购工作,根据财政部《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财办库〔201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闽委办〔2011〕29号)精神,现将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单位采购的空调设备,原则上均应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试点范围,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批量采购计划汇总报送工作,省政府采购中心做好批量集中采购的招标等工作。
  
  二、本通知适用于通用空调设备采购项目,包括房间空气调节器及变频空调。
  
  三、省级单位批量采购的空调设备相关经费标准应当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闽财资〔2011〕3号)的规定。
  
  四、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当期参加批量采购的采购人代表,负责批量采购委托、采购项目有关文书确认等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事宜。
  
  五、省级各有关单位应当按期报送批量采购计划,批量采购计划具体包括基本配置、数量、服务期限、付款方式、配送地点、送货时间、联系人与联系电话等信息。各主管部门应当于7月10日前将第一期批量采购计划审核汇总后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7月13日前将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批量采购计划汇总后送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批量采购计划组织批量集中采购,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组织活动,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采购结果。
  
  六、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根据每期批量采购计划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并结合省直单位的特点,认真、高效地组织采购活动,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要按期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报送的采购计划,向成交人发出供货通知,具体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人根据成交通知书及框架协议具体订立。成交供应商应负责在指定网站录入成交产品数据,以便采购人查询。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可登录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在网上生成采购合同、验收单。合同履行完毕,成交供应商应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由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盖章确认的验收单,以便数据统计和管理。
  
  八、省级各有关单位应按当次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服务、送货期限等内容,与中标人或授权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获取、供货、验收及支付等具体操作方式,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所属单位的合同签订、交货、验收等相关工作,对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情况及时记录并报告,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与处理。
  
  九、对未及时加入当期批量采购的采购人,又确有急需且采购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各省直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当期批量采购中与成交供应商约定的预留份额中解决。
  
  十、各省直单位要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试点的组织管理,对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采购行为等,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财政部门也将定期对各省直单位批量采购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批量采购工作进行考核。

  
                                                                                            二0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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