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闽教财〔2013〕50号

发布者: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5-05-14 浏览次数:20

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教财〔2013〕50号

发布时间:2013-7-15 17:16:08字体显示:[] [] []点击:231

有关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属单位(学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反馈。

  联系人:省教育厅财务处 陈雄,联系电话:87091329;

  省财政厅资产处 苟红梅,联系电话:87097748。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5日

  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规范和加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资〔2011〕4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闽财资〔2012〕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闽财资〔20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包括厅机关本级和经费直管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三、本规定所称资产购置是指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需要,通过购置方式配备除土地、房屋、公务用车外的其他类固定资产以及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标准的软件资产。固定资产定义及分类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相关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土地、房屋和公务用车的配置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资产购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勤俭节约、讲究实用;

  (三)严格标准、合理配备、预算约束;

  (四)以国产、省产的节能环保产品为主。

  五、各单位资产购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购置有规定预算标准的资产,单位存量未达到标准;

  (三)无法通过调剂或租赁方式配备资产;

  (四)难以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六、资产购置费预算标准是对单位配备实物资产数量、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的设定,是编审资产购置预算(计划)的基本依据。

  各单位行政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按省财政厅制定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执行,其他资产购置费预算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购置。

  七、各单位资产购置应全面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资产购置项目全面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对预算年度需要购置的资产,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资产购置预算表”,随单位预算一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资产购置预算审定后,省财政厅在批复年度预算时一并批复。年度预算执行中,对单位预算中已批复的资产购置事项,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编制“资产购置预算细化表”(附件1),作为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附表,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采购。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单位申请追加经费中涉及的资产购置项目的,应同时编制“资产购置计划表”(附件2),作为经费申请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批复(追加)经费预算指标时,涉及资产购置的,同步办理资产购置计划批复。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将省财政厅批复文件作为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附表,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采购。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单位因年初预算无法预见事项,需要从年初已批复预算资金、结余结转资金等单位经费中安排资产购置项目的,在申报资产购置计划时,应填写“资产购置计划表”,并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1.高等院校申请购置单项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学校自行审批;单项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资产,报省教育厅核准。

  2.中等职业学校申请购置单项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学校自行审批;单项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资产,报省教育厅核准。

  3.中小学申请购置单项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学校自行审批;单项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产,报省教育厅核准。

  4.省教育厅厅机关本级申请购置单项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资产,经省教育厅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厅领导批准;购置单项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5.省教育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申请购置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的设备,按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有关规定由省教育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审批。省教育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自用资产,单项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审批;单项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核准;单项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6.其他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单位自行审批;单项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省教育厅核准;单项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资产,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各审批单位或部门对审批权限内的资产购置计划,审核后统一按“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附件3)予以批复。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将“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作为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附表,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采购。

  八、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含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预算内基建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不再履行本规定审批程序。

  九、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计划)进行资产配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资产,不得办理购置资金拨付,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十、各单位在执行资产购置预算(计划)时,需要对已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提出调整计划按原报批程序重新审批。

  十一、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购置资产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等手续,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财务部门应根据购置资产的有关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十二、各单位应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资产购置计划内部审批程序,明确资产购置部门、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职责,规范资产购置计划审批,进一步健全完善资产购置预算管理规定。

  十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四、本通知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购置预算细化表

  2.资产购置计划表

  3.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

   闽教财201350号附件1-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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