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 闽财购〔2014〕27号
发布时间 :2015-05-14      浏览:26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1〕211号),结合省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和资产购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省直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要求,省直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服务项目也一并列入编制范围。

省直各单位是指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用于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预算拨款、基金预算财政拨款、财政代管资金专户拨款、财政专户拨款)、结余结转资金及与之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含经营服务收入等)均应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

(一)一般编制要求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统一批复。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批复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省直各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省直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及资产购置预算表(见附件),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细化到具体的品目,原则上应编列至最低品目级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细化的,至少应编列至第三级次(如A020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属于资产购置预算编审范围的资产,应按要求填列资产购置预算内容。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来源包括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省直各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管理级次编报。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按预算级次将政府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等内容,并将汇总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省直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项目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采购预算总额、资金来源、配置标准、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比例等内容。省财政厅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由省财政厅在批复年度预算时一并批复。

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尚未批复前,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且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属基本支出预算或经常性专项预算安排的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准,采购单位可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先实施采购活动,待预算批准后,再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相关手续。

(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

省直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购买节能、环境标志、中小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及监狱企业产品。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省直各单位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省直各单位2015年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中车辆购置预算中应有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购置新能源汽车,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三、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省直各单位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 

省直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原则上在本年度10月底前)通过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审核要求,经省财政厅或主管预算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省直单位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按省级部门预算追加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政府采购预算一般编制要求办理。年中追加的预算指标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预算指标文件明确的内容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涉及以下调整事项,需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部门审核,报送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1.政府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增减变动超过原预算金额10%;2.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改变;3.政府采购项目中第三级次及以上采购品目变化。其余调整事项按照主管预算部门的管理要求执行。

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要求

实施政府采购节约的财政资金,如是当年基本支出的可继续用于基本支出;专项资金结余的,按照《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结余资金需调整用于新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依照政府采购预算一般编制要求执行。

省直各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列报本部门、本单位支出,并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省直各部门应当做好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主管预算部门与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审核、下达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等制度,切实加强与省财政厅、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的协调与衔接,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

  

附件:政府采购及资产购置预算表  .xls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