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财资〔2012〕2号
发布时间 :2015-05-14      浏览:32

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财资〔20122

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省财政厅下发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资[20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针对《通知》实施过程中单位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所指资产购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需要,通过购置方式配备除土地、房屋、公务用车外的其他类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定义及分类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财资[2011]6号),各单位购置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标准的软件资产,应按资产购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资产及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批复资产购置预算,应按《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业务规程》(闽财资[2012]1号)规定程序办理。

三、根据资产购置预算管理工作实际执行情况,考虑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的差异性,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通知》中第七条(二)点规定的年度预算执行中单位从已批复预算资金、结余结转资金等单位经费中安排资产购置项目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

省教育厅所属院校、省卫生厅所属医疗卫生单位、部门所属院校和医疗卫生单位申请购置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申请购置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单项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资产,行政单位申请购置单项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单项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资产,行政单位申请购置单项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行政单位有关规定。

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审批权限的划分,由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办法中明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含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预算内基建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不再履行《通知》规定审批程序。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事业资产购置补充通知

  

抄送:财政部教科文司资产处,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资产处,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审查监督处,省政府办公厅财金处,省纪委监察综合室,各市、县(区)财政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2012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