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财资〔2011〕4号
发布时间 :2015-05-14 浏览:27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财资〔2011〕4号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2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号)及有关规定,现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的适用对象为省级行政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二、本通知所称资产购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购置方式配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设备,文化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固定资产的行为(固定资产类别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14885-1994规定标准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和公务用车的配置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勤俭节约、讲究实用;
(三)严格标准、合理配备、预算约束;
(四)以国产、省产的节能环保产品为主。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购置有规定预算标准的资产,单位存量未达到标准;
(三)无法通过调剂或租赁方式配备资产;
(四)难以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费预算标准是对行政事业单位配备实物资产数量、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的设定,是编审资产购置预算(计划)的基本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费预算标准另行制定,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当严格执行规定标准,没有规定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购置。
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编审程序。
(一)列入部门预算编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一项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对预算年度需要购置的资产,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表”,随部门预算一起报省财政厅。资产购置预算审定后,在批复部门预算中一并批复。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因年初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从年初已批复预算资金、结余结转资金等单位经费中安排资产购置的,应编制“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表”,按以下程序办理:
省教育厅所属院校、省卫生厅所属医疗卫生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申请购置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资产,单项资产(或批量资产)购置计划在5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单项资产(或批量资产)购置计划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应在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购置审批件报省财政厅备案。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审批权限的划分,由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办法中明确。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向省财政厅申请追加经费预算中涉及资产购置项目的,应附“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办、承办的大型活动,主要承办单位在申报相关活动经费预算时涉及资产购置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八、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根据资产购置审批件,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九、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计划)进行资产配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资产,不得办理购置资金拨付,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十、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资产购置预算(计划)时,需要对已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提出调整计划按原报批程序重新审批。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购置资产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等手续,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财务部门应根据购置资产的有关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十二、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级垂直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十三、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省级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依照本标准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四、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五、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